| 扬州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有效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苏省《洗染服务规范》(DB32/T617-2003),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顾客须知和投诉电话。
第四条: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衣物时,应做认真的检查,向消费者说明衣物存在的问题、加工服务后的效果和应收费用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后,开具票据,同时应在票据上注明衣物的疵病,以及加工服务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并经消费者确认。
第五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衣物保值加工服务时,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约定,加工服务费不超过保值额的5%。如经营者造成衣物灭失或损坏的,则按约定保值金额赔偿。
第六条:经营者对非保值加工服务的衣物造成损坏、灭失的,应根据衣物的新旧程度和市场平均价格赔偿,年折旧率为25%,逐年递增,但最高不超过75%。经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偿金额的30%。
时、套装应以件为单位计算,无法拆开计算的按套计算。衣裤比例为6:4。三件式成套的服装,上衣、裤子、背心(马甲)按5:3:2的比例计算。
第七条:经营者将消费者未使用过的衣物损坏或灭失的,经营者应按原价赔偿,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偿金额的30%。
第八条: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服务要求,确保加工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随意改变加工方式、服务方法,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洗涤剂。因经营者私自改变加工方式、服务方法或使用伪劣洗涤剂,虽未造成衣物损坏,但经营者仍须按所收费用金额的1倍赔偿消费者;造成衣物损坏的,经营者按衣物实际价格的1倍赔偿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损坏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第九条:有连锁经营和服务方式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在集散点(店)的醒目处明示收受消费者衣物后加工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加工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服务规范》要求,或返工后仍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经营者应退还消费者所付的一切费用。未造成衣物损坏的,则不予赔偿。
第十一条:消费者超过约定期限未取回衣物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0.5元的保管费;满6个月(不含约定期限)不取,且又无法联系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每天按0.5元补偿消费者;满6个月(不含约定期限),经营者仍不能交付的,则按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处理,并退还已收的费用。
第十二条:因衣物原料质量、制作质量、生产厂商洗涤标识误导等,加工后出现褪色、缩水、开线、起球、起泡、变形、粘合件脱胶、串色等状况的,经营者提供无过错证明属实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消费者向销售者或生产厂家进行索赔。
第十三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延误解决而占用消费者时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因质量争议,可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先行垫付等额保证金,责任确定后,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于无法检验鉴定的,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书面约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做出鉴别意见,其意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予认可。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洗染质量和服务质量发生的消费争议,或因经营者未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提供加工和服务的,消费者可持有效凭证向消费者协会、行业自律会等有关组织投诉,也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扬州市商业贸易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依照各自职责和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试行。
附件
江苏省洗染服务规范(节录)
(DB32/T617-2003)
4、质量要求
4.1 洗涤
4.1.1水洗
衣物经水洗后,各部位(上装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装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绺、不起毛、不串色(因同一件衣物不同部位褪色而造成的串色除外)、不搭色、无污渍、无损伤,白色衣物不泛黄。
4.1.2干洗
在满足4.1.1规定的前提下,应做到:
a) 不变色、不褪色、不变形;
b) 无明显的洗涤溶剂味
c) 对于不能承受干洗的服饰配件及饰物,消费者应配合将其拆下。
4.2去渍
去除污渍不应损坏衣物
4.3 熨烫
4.3.1上装应各缝劈开,两边无褶皱,熨烫平直挺括,肩袖接应拉开,胸部凸圆,衣领平妥,领角对称,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
4.3.2下装裤缝应劈开,两边无褶皱,裤线平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角齐,两个小褶相齐一致,裤脚挽边宽度一致。
4.4皮制品清洗、护理
皮制品清洗、护理后,应手感柔软,光色均匀柔和,着色牢固,不掉色、不裂浆,色泽与原件相近。
4.5染色
4.5.1染色前应进行去污渍、褪浆或剥色处理。
4.5.2染色牢固好,染色后不花不绺,色泽应与事先约定色基本相符,无浮色,手感爽滑。
4.6织补
4.6.1织补使用的原材料应与原织物的质地、色泽、规格一致。
4.6.2织补部位应与原织物色泽、经纬组织、密度和纹路相近。
4.6.3针织衣物织补后应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明显膨痕。
4.6.4织补后的衣物表面应基本平服,织补牢固,无残丝、毛屑、厚边,外观良好。
4.7特殊情况处置
4.7.1有特殊要求时,按书面约定执行。
4.7.2对有传染性疾病患者使用过的衣物,应另行处理。
扬州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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