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⒈ 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⒉ 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⒊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4. 根据《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第9条至18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5. 在调处中当事人对调处意见不满,要求向上级消协投诉的,上级消协应予受
理。
二、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⒈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
⒉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⒊ 公民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⒋ 被投诉方己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⒌ 消费者投诉商品或服务的瑕疵是在购买(或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⒍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财产危害或商品损坏且被证实的;
⒎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⒏ 无购物凭证又不能证明商品来源及擅自涂改购物凭证、保修凭证的;
⒐ 投诉方或者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10. 消费者不能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的;
11.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己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12.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13. 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法定时效的
14.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 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⒈ 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委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委会投诉的,消委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 地方法规赋予消协其他职能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