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商出台新政(11-18)
 企业登记后未取营业执照的...(11-05)
 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09-05)
 限塑令零售服务场所餐饮店...(07-11)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0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07-11)
 司法解释:五种情形认定为...(06-06)
 江苏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解...(05-16)
 塑料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出...(05-16)
 昆明鞋类服装类修理更换退...(05-13)
 食品安全违法最高罚20倍(04-21)
 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消费争议...(04-11)
 扬州市鞋类商品消费争议解...(03-24)
 《食品馅料》标准5月1日...(03-20)
 消费者商场买到水货手机获...(01-25)
 小家电能效强制标准年内完...(01-14)
 1月起使用塑料餐盒应认准...(01-07)
 发改委公布查处的四起价格...(01-02)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12-06)
 不安全食品召回有明确时限...(11-19)
 牙膏强检二甘醇 将打上Q...(11-19)
 售房欺诈就该双倍赔(11-16)
 年底彻底取缔名人以身说药(11-14)
 临界食品降价捆绑促销(11-14)
 临界食品降价捆绑促销(11-09)
 解读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05-25)
 电热水器安装有规范确保接...(09-05)
 家电商打静音牌推销 我国...(08-27)
 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03-20)
 新资源食品禁止宣传暗示有...(09-21)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09-24)
 明星代言药效广告下月停播(08-28)
 开发区46网吧业主签自律...(08-28)
 玩具:贴上CCC才能卖(09-17)
 药品广告违规将上警示黑名...(10-26)
 江苏暂停销售13种广告违...(09-27)
 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04-25)
 云南开审首起自带酒水服务...(10-19)
 新闻工商12类医疗广告被...(10-24)
 卫生部医疗广告不得宣称保...(12-14)
 过期食品必须实施就地销毁(09-11)
 禁止和取缔公众人物做药效...(08-24)
 上海界定性骚扰 发黄色短...(10-26)
 我国化妆品专项维权法律援...(10-17)
 工商总局将查虚假违法广告(10-26)
 餐饮行业消费放心考核标准(01-10)
 国内首个重大疾病险行规将...(12-08)
 加强消费者权益纠纷调处工...(12-06)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09-17)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04-25)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时间:2006-05-12  已读1533次  信息来自:扬州市工商局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扬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住所在本市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内行业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和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五)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六)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企业商标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也可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条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应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九条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可根据情况,对申请人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调查核实。 

第十条  对经调查、论证符合扬州市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并在有关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初步认定的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发给申请人《扬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市境内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经申请,由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 

    第十三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扬州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四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认定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扬州市知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新认定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不按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其扬州市知名商标资格自期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已认定的扬州市知名商标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其扬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扬州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扬州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扬州市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侵犯扬州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扬州市知名商标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评论列表: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
   本文共有 0 条评论,点击查看读者的评论 

请您留言
用户: 时间: 验证码: 
                     
主办单位:扬州市消费者协会  协办单位:扬州日报消费周刊
Copyright(C)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扬州消协 扬州315消费维权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14-87329696 E_mail:315@yzvod.com 备案号:苏ICP备05003026号
投诉咨询 电话:0514-87365315 电子邮件:315@yzvod.com 联系电话:0514-87329696 地址:扬州市盐阜西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