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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商家对其提供的服务及服务环境有保证安全的义务,消费者有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而消费者有权要求饭店进行赔偿。
窃以为,顾客在餐饮店消费时对自身物品有保管的义务,如因疏忽造成财物丢失,也需承担相应损失。在消费过程中财物被盗,受损害的仅仅是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无涉,责任应由双方共担,消费者只能要求饭店赔偿部分损失,而且负有证明有关损害事实内容的举证责任。如果在消费过程中,财物被抢或者因经营行为造成其他人身损害的,商家则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依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消费场所要对顾客提供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措施,如果没有尽到盘查嫌疑人员、监控进出人员以及保管好顾客寄存的物品的义务,业主需承担相应责任,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区分涉及人身权益的消费纠纷责任,应适用严格责任归责,而非过错原则。《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302条所规定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即只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旅客伤亡,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承运人均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照本规定,我们可以推知:商家应当对消费者消费期间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害是消费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商家证明是消费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商家在由第三者造成的消费者损害纠纷中承担严格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立法精神。首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几率极小,以此进行消费欺诈的可能就更低;其次,相对于消费者个体而言,商家财力相对雄厚,应当承担一定经营风险,且在此类纠纷中实际承担的责任也十分有限;第三,侵权第三人即使被抓住也往往无实际赔偿能力,因此若完全让其承担责任,往往使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而商家在先行承担相应责任后,亦可对行为人进行追偿。更为关键的是,让商家承担严格责任,还可促使其采取有效措施,竭力避免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张海波 蔡淑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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