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要求太“朴素”
在上述场所,消费者提出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消法》。最高院对《消法》中规定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具体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上述三案中,消费者财产受损均系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致。消费者应尽妥善保管自己财物的责任,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虽说经营者与消费者实际上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但在上述三案中,消费者就餐之场所系公共开放空间,人员成分复杂,就餐人员随身物品应由个人妥善保管。发生财物丢失系属消费者重大过失,自管不当所致(包括意外事件),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活动无因果关系。经营者既未与消费者订立财物保管合同,又无法定保管责任,此损害后果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消费者在此类案例中向店家“讨说法”的想法是朴素的。对商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不能要求太高。确保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务安全不受侵害,对商家而言难度很大。而且,在公共场所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是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要求经营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商家存在过错,消费者往往也会因为对失窃财物难以举证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陈志明 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
无过错即不承担责任
顾客在餐厅就餐,与餐厅形成餐饮服务合同。餐饮服务合同中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
与上述所列情形最相类似的规定是《合同法》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照此规定,可知餐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餐厅对顾客就餐过程中丢包存在过错。《消法》第7条就是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之类的行为人,他对消费者所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只是一般注意义务,只要他以一个通常的、合理的、善良的管理人进行管理、运作,他的安全注意义务即行完成。上述情形中,顾客随身携带的包丢失,不是餐厅服务本身所致,而是由顾客疏于保管所致,顾客在随身物品保管上未与餐厅达成一致,餐厅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餐厅对丢包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许滨 扬州市石立律师事务所
侵害与服务标的无关
就近来社会上发生的数起消费者在店堂消费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等事件,我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商家,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商家应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商家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可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上述三案中,商家无法阻止盗窃犯罪的发生,犯罪行为超越了其控制能力(职责)范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是侵权人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商家未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商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消费者起诉商家时,应当将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侵权人不确定的除外。但就上述案例而言,消费者的损失系侵权人所为,与商家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的服务标的无关,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鞠亚群 扬州市乐助律师事务所
商家有责 举证却难
商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商家是否在服务过程中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尽到了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没尽到则须对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时找不到第三人的,由商家先行全额赔偿。
首先,从侵权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在接受住宿、餐饮和娱乐服务时人身权益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的消费者,可向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商家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虽然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但与财产损害赔偿都属侵权损害赔偿,法理上是相通的。需要说明的是,商家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一项很严格的义务,这就要求商家用很高的注意力去完成这项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商家对外宣称的(约定的),甚至在既无法定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用事实推定来认定,即商家因为有在先行为而从常人情理上看所应产生的义务。其次,从服务合同违约来看,商家也只承担过错责任。《合同法》第203条有类似规定,客运合同中旅客财产有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方才承担责任,而不是一般合同违约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实践中处理上述案件的难度往往在于,在认定商家应承担责任时,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损失数额,造成消费者常以损失数额举证不能而败诉。所以,消费者自己应提高警惕,商家也应积极改进安全措施,如推广使用超市常用的储物柜等。
沈更强 江苏扬州文昌律师事务所
双方都负有责任
消费者到饭店就餐,与饭店之间形成了消费与经营的法律关系。根据《消法》的规定,饭店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饭店进行赔偿。同时,消费者对自身的物品也负有保管义务,如因疏忽造成财物丢失的,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餐饮场所应对顾客提供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措施。如果餐饮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餐饮店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顾客对自己的物品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聂凤兰 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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