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法》中有关消费安全的规定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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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消费中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商家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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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厅,在酒吧,在咖啡馆,在你日常消费的许多地方,不经意间就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你的财物损失了,甚至你的身体也受到了伤害。这时,你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愤怒。你想为自己的飞来横祸向店家“讨一个说法”。在下面的这些案例中,主人公正是这样。但是,在消协调查员近期随机采访的多数律师看来,你的要求可能太“朴素”了。
借此机会,编者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一切公共场所,请提高警惕,保护自己。
“在店堂,我遭到了抢夺”
2006年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再普通不过的一个晚上,8点多,张先生和几位朋友在一家咖啡店消遣。“白天工作比较紧张,所以晚上常会来这里坐坐,喝点东西,听听音乐,放松一下。”张先生说。
张先生的位子紧挨着过道,他的包就放在身边。他和朋友品着咖啡,谈笑风生,丝毫没有觉察有事发生了。
“你的包被抢了!”突然,有人大喊。张先生一回头,就看到两个身影夺门而逃,自己的包果然被抢了。
张先生和朋友起身便追,追到店堂门口,那两人已没了踪迹。有路人告诉他们:“那两个人上了一辆面包车。”张先生这才意识到,他遭遇到了抢夺。
张先生一边打电话报案,一边回到店里。刚才那位大喊的顾客告诉张先生,那伙人要下手的时候,他已发现,“我大声咳嗽提醒你,可你还是没注意,我刚想喊,就有一把刀横在我的面前。”
警察赶到了,开始勘查现场,对在场的人做笔录。据分析,这伙歹徒共4人,两人进店实施抢夺,另两人则在外接应,一旦得手,驾车逃跑。
张先生的损失包括一部手机和数千元现金。他希望店家能给一个合理的说法。“我既然在店里消费,店方就有责任保护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但店家表示,他们只能对这样的意外表示歉意,“这伙歹徒跟我们店方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没有责任”。
店方最终免去了张先生当晚的一切费用,并赠送了数张优惠卡。但对这样的结果张先生并不满意。
事隔半年,张先生仍然心有余悸。7月底,他在接受调查员采访时说,他现在晚上已经很少出去喝茶、聊天了。“不仅是对这家店,其他店也同样让我缺少安全感。”
“我想弄明白,消费者碰到这样的事,商家到底有没有责任?应不应该承担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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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丢了(一)
2006年7月11日,市区邱女士与丈夫在文昌中路一国际著名快餐连锁店用餐。餐毕,邱女士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不见了。包内有手机、户口簿、身份证,还有1000多元现金。邱女士随即和丈夫向东关派出所报案。邱女士认为,商家有责任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该快餐店给予适当赔偿,但店家认为,邱女士的挎包被窃,这固然令人同情,但其责任不在店方,故爱莫能助。
邱女士坚持自己的看法,于是来到消费者协会,要求该快餐店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文昌中路该快餐店,当值的张经理对调查员说,由于该店客流量大,偷盗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我们心有余力不足,你无法分辨谁是小偷。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我们已经在店堂醒目的位置张贴了提示牌,请顾客注意随身物品。
“如果顾客的东西被偷,都要求商家赔偿,那么商家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同时,这对商家来说也很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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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丢了(二)
2006年6月28日下午4时左右,胡女士和朋友在施井路一快餐连锁店用餐,突然发现放在身边的包不见了,包里有1500多元的现金和一部价值28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
胡女士要求商家给一个说法,但商家认为责任不在自己,难以满足她的要求。最终胡女士怏怏而回。 冯旭 顾银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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