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呼吁社会各界踊跃捐款 树立助人就是助己的价值观念
□ 8月10日,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救助办法正式启动,这意味我市因经济困难无力以诉讼途径维权的消费者可获救济。
□ 此办法在我省尚属首创。
□ 经济确有困难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经消协调解无效,基金可为其垫付法律咨询、调查取证等相关费用。
□ “经济困难”是指领取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 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后再偿还基金为其垫付的诉讼费用。
救助条件:
□ 投诉已被消协受理,侵权事实存在,但通过调解难以解决,消协认为通过救助可以进一步弄清事实,有利于消费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消费侵权案件;
□ 消费者已向消协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救助的消费侵权案件;
□ 性质严重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消费侵权案件。
救助方式:
□ 向消费者提供与案情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 协助消费者调查取证;
□ 向消费者推荐诉讼代理律师;
□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志愿者对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 动用基金,为消费者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仲裁或诉讼等费用;
□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消费者,动用基金,支付部分或全部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仲裁或诉讼等费用(消费者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救助程序:
消费者申请救助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也可用口头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将有关事项详细记录,并代其填写申请书,由消费者签字确认;申请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 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 被投诉方的相关资料
□ 申请救助的案由;
□ 经济困难消费者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 消费者协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消费者协会将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备的,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将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 案由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 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动用基金的条件;
□ 是否符合消费者协会受理申请的管辖范围;
□ 是否存在不适合给予救助的其他事宜。
终止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协会可以终止救助:
□ 案件终止调解或审理的;
□ 未经消费者协会同意消费者又自行实施申诉、仲裁、诉讼、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
□ 消费者自行与被诉方达成协议的;
□ 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 因经济困难接受救助的消费者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用基金救助条件的;
□ 其他不符合救助的情形。
基金来源:
□ 政府资助;
□ 机关、企事业单位赞助;
□ 海内外各界人士捐助;
□ 其他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