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笔者到市区一商场购物,二楼女装部的促销花车正在热热闹闹搞活动。某品牌内衣花车前,一张促销广告牌格外抢眼:“购169元提花内衣一套,赠269元暖体内衣一套”。如此宣传,相信不少消费者会怦然心动。赠品比正品贵,如此促销,商家可真是“放血”又“跳楼”了。但冷静下来想想,这可能吗?照字面理解,花169元买了438元的东西,商家岂不是卖得越多赔得越惨,变成慈善义卖了?如此说来,不是商家发疯,就是你我弱智了。会心一笑之后,仔细品品其实耐人寻味。商家采取这种促销方式,无形之中已陷入两难,如虚标价格,那是消费欺诈无疑;如果货真价实,此举又难掩倾销之嫌。
今年10月15日施行的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十一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如虚标价格,则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及有关法律,涉嫌消费欺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而前述事件中,秋季促销内衣,又缺乏其他明示,明显不属于上述四种例外情形。即便货真价实,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赠品是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具有附属性。但现在有的商家推出“买一送一”,将同一种商品包装在一起,赠品价值与主要商品相差无几,甚至相同,有搭售嫌疑,因为实际上消费者一次必须购买两份同样的商品。
还有厂商把使用价值不大、销路不好的商品作为赠品,实际上也是搭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笔者还发现,不少商家和消费者对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维权行为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些消费者认为,赠品是随赠的物品,获赠时没有开具发票,所以维权没有凭据。商家则普遍认为,既然是免费赠送,就谈不上责任和义务,根本没有赔偿的必要。
事实上,免费不等于免责。免费产品、免费服务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照样要进行赔偿。目前市场上的赠品促销行为,从法律角度讲,与一般无偿赠予不同,消费者付款购物才得到赠品,赠品也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所以,这些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可看作是经营欺诈行为。赠品是所销售商品的附加品,“羊毛”出在“羊”身上,其价值已经分摊到商品身上,实质上也是商品。商家赠送“三无”产品实际上就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因此,当赠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商家索赔,商家也必须承担相关责任。段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