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思考
截止10月13日,宝应县消费者协会为期一个月的“格式合同不平等条款点评‘回头看’活动”排查阶段全部结束。从排查情况来看,诸如“商品离柜概不负责”、“名烟名酒概不退换”、“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一批老式“霸王条款”在宝应各大商场、超市已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是一批在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上较为隐秘的新式“霸王条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服装——想退换除非你没“碰”
服装行业的一些商家为了逃避“三包”责任,竟在《购货凭证》背面的《顾客须知》上堂而皇之地印上“一周内发现质量问题,如包装完好,未经穿用,且不影响二次销售方可退换”。众所周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用商品。而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往往要通过使用后才能发现。经营者为消费者实行“三包”义务的法定前置条件为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商家在该条款中将“三包”的前置条件增加为“包装完好、未经穿用,且不影响二次销售”,于法无据,擅自抬高“三包门槛”,这是对消费者合理合法要求的一种无理拒绝。其次,对已经发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商家应妥善处理。明知有质量问题,偏偏还要来个“二次销售”,对其他消费者来说岂不是一种欺诈?
皮鞋——是否“三包”由我定
目前,国家对鞋类商品质量的“三包”期限尚无具体规定。为解决此类投诉,扬州市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鞋类商品“三包”规定》,该《规定》于1995年1月1日实施。该规定明确鞋类商品的“三包”期限为:“售价150元以上的(含150元)‘三包’期为90天;售价150元以下至50元的‘三包’为60天,50元以下的‘三包’期为30天。”而在宝应的一些商家,在购物凭证上,将“三包”期大大“缩水”,其中,将原本为30天的“三包”期竟然缩短为7天。
更有甚者,少数商家与相关法律规定打起“擦边球”,千方百计钻“处理品”的空子,玩文字游戏,想方设法免除“三包”责任。他们以虚假的“特价”、“厂价直销”、“清仓价”、“换季价”、“断码价”等忽悠消费者,并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声明上述商品等同于“处理品”,不负责“三包”。
手机——“人为损坏”我定论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01年11月15日施行。该《规定》第九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新买的手机出现了上述所列故障之一,商家应按规定履行“三包”义务。而有的商家却在堂告示中提出了这样的强制条款:“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经本店(商场)检测,如系人为损坏,本店(商场)概不负责。”
今年5月,宝应消费者鲁先生对商家单方出具的有关“人为损坏”的“鉴定结论”不服,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商家非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程序不合法,其出具的消费者“人为损坏”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此案以商家败诉而告终。
江苏省手机质量检测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通过检测进行判定,而质量问题是否消费者“人为损坏”?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尚难以判定。
商家自说自话,自己出具消费者“人为损坏”的定论,声称此举“具有法律效率”,并以此为“挡箭牌”,拒绝履行手机“三包”义务,可见其霸气十足。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格式合同不平等条款点评活动,一些臭名昭著的“霸王条款”已经从人们的生活视线中逐渐消失。但一些“改头换面”或“换汤不换药”的新“霸王条款”又死灰复燃。窃以为,对于形形式式的“霸王条款”,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抵制。
首先,消费者要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学习和运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审视“霸王条款”,认清“霸王条款”的“庐山真面目”,使“霸王条款”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其次,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市场监管。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对待“霸王条款”点评活动。对相关的行业规定、店堂告示、服务承诺等进行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霸王条款”,要通过组织点评、责令改正、公开披露等形式,进行有效遏制。
第三,进一步强化法制建设,加大对“霸王条款”的法律约束和惩罚。要针对“霸王条款”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反“霸王条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将“霸王条款”的治理工作及早纳入法制化轨道。银忠 朱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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