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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界定性骚扰 发黄色短信被认定
 时间:2006-10-26  已读2191次  信息来自:东方早报
   
      昨天,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发黄色短信等行为也可被认定为性骚扰行为。 

五种形式性骚扰被禁止 

草案对“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款首次进行细化,增设了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内容。

据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惠熙荃介绍,草案对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作出了规定。

惠熙荃说,这项条款是对上位法的展开。谈及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性骚扰,惠熙荃认为,可以以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来判断。惠熙荃说,如今社会上流行的发黄色短信以及公开讲“黄段子”等行为按造成的后果可以认定为性骚扰行为。 

接家庭暴力案警方应及时出警 

“公安部门应将家庭暴力案纳入接警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应及时制止,并作调查取证。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及时劝阻,参与调解,根据受侵害人请求出具证明或提供帮助。”

惠熙荃提到,以前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情况是家庭矛盾,公安等部门不适宜介入人家“家务事”,但是根据上海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公安部门必须受理家庭暴力案件。

          相关单位不作为,草案对其设置了法律责任,“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或未依法给予受侵害妇女必要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女职工妇科检查最少每两年一次 

“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进行一次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提高筛查标准。退休妇女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参照规定执行。”

上海近年来已成为全国妇科肿瘤、乳腺肿瘤高发地区,针对这种严峻形势,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在总结本市实践经验基础上,草案增设了有关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和对困难妇女的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提供帮助的规定。文化教育方面,草案对保障女性就学新增设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取得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除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入学的标准。” 

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时,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草案增设了有关本市逐步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惠熙荃说,草案细化了女职工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而对“工资性收入”的理解,惠熙荃表示,应当除了工资本身,还包括奖金收入。早报记者柏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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