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以及人们对教育投入力度的加大,教育俨然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为补充公办教育力量的不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性质、设立、地位、管理等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明确了社会办学机构的公益性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原则上不必进行工商注册,更谈不上税务登记,因此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体制下建立的各类私营学校、培训机构,有了“非营利性”保护与鼓励措施,实际上已规避了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同时也规避了国家税收。
庞大的市场需求,可观的经营利润,导致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目前,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良莠不齐,隐患重重,赢利性社会办学机构已成为群众举报的热点和焦点之一。
前不久,15名扬大在校生一同来到维扬工商分局,请求帮助维权。此前,这15名学生一起参加了上海某办学单位驻扬办事处举办的“外销员资格培训考证班”,学费1600元,培训过程中感到与当初宣传的内容不符,课程设置也不合理,怀疑培训单位涉嫌欺诈,遂要求退还相应费用,遭到拒绝。维扬分局迅速展开调查,经查明,被投诉人虽有上海某培训机构的授权委托证书,但在扬州办学并对外招生未经我市教育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也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由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管理权在相关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无处罚权,最后协同消协与对方进行多次调解,对方同意给予适当补偿。
10月14日,维扬分局再次接到两份相同内容的投诉。投诉人称,他们每人向某电脑培训学校缴纳了7700元的培训学习费用,接受三个月培训却一无所获,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频频出现的类似投诉引起了维扬工商分局的高度重视,但工商部门由于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对此类违法经营行为也只能以调解为主,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参加各类社会机构的学习和培训必须注意“三查三看”:一查对方的办学许可证,看其是否具备办学主体资格;二是在检查确认其主体资格的同时,查看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教学师资力量;三要审慎对待对方发布的教育招生广告,看其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同时,基层工商部门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赢利性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赢利性社会办学机构予以区分登记,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工商部门对赢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权,赋予工商部门相应的法律手段,以便将赢利性机构纳入正常的监管渠道,以促进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段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