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工商局在执法中发现,目前医疗服务行业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形式的欺诈行为:
一是“假”医院。主要表现为一些规模小、患者少、信誉差的小医院或小诊所挂靠在较大医院;或者医院出租科室、个人承包科室;或者无执业许可证开设医院或诊所;或者乱起大名称、乱挂大招牌;或者乱称中外合作、有某知名医院提供医疗技术支持等。
二是“假”医生。主要表现为聘用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充当医生;或者把普通医生标榜为“专家”、“教授”、“博导”;或者谎称有某知名医院的名医提供技术支持或常年坐诊;或者是走街串巷、进村入户的没有执业资格的“江湖游医”等。
三是“假”疗效。主要表观为医疗服务单位通过内设的公示栏或设施以及大众媒体、街头小报、路边广告,或者通过向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夸张性地宣传其治逾率、治疗功效,甚至对公认的难予治逾或根治的疑难杂症包治包好;或者虚构一个“自创疗法”,并尽量吹嘘此疗法的“奇特”功效,诱使患者上当;或者以虚拟杜撰的患者亲述“治疗经历”大吹治疗“神效”。
四是“假”处方。主要表现为虚开处方,明明一个疗程能治逾的开两个疗程以上的药品;采用“多开少用”的方式向患者销售药品;患者门诊时,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前一位或前几位患者使用剩余的“皮试用药品”或“注射用药品”,但仍按整支或整瓶的药品收取费用;让患者销售使用剩余的“溢余药品”,在门诊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对一些注射或滴注用药品、检查用药品、麻醉用药品、呼吸用氧气等,在只使用了部分的情况下,将“溢余药品”回售给医院,医院给予奖励或提成,“溢余药品”仍会使用在患者身上,且仍按整支或整瓶收取费用,通常患者毫不知情。五“假”折扣。主要表现为医疗服务单位在药品或医疗器械采购上“做文章”,再通过向患者销售的方式欺诈患者。
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物价部门对价格会有严格的规定。医疗服务单位为了能突破限价,会私下与供货商达成“协议价格”,为了能使“协议价格”高出实际“交易价格”,供需双方便在交易发票上做文章——虚开。对虚开的部分钱款,事先由供货商汇给医疗服务单位,医疗服务单位收到虚开的钱款后,并不以“折扣”名义如实入帐,而往往会以“诊疗费”等名义入帐或转入小金库。而后,医疗服务单位会以发票上标注的“协议价格”向患者销售一次性医疗器械,以达到欺诈患者的目的。
针对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隐蔽性、普遍性、欺骗性和危害性,扬州工商局认真履行打击欺诈的行政监管职能,及时准确地打击医疗服务行业的欺诈行为,尽可能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患者上当受骗。在打击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中,扬州工商局对于“假”医院对照无照经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江湖游医”及时移交卫生部门处理,对于涉及虚假宣传的“假”医院、“假”医生、“假”疗效对照反法规定严厉惩处,对于“假”处方对照(是适用消法还是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请市局定案,好象适用消法有争议,因为患者目前好象不能等同于消费者)进行处理,对于“假”折扣对照商业贿赂规定严厉惩处。
为了让群众满意、让社会满意和让政府满意的目的,实现了医疗服务行业长效监管。笔者建议:一是建立“群防共管机制”,增强行政监管力量。对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监管和规范,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有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联合,是遏制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有效途径。扬州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利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与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建立起了良好的切、作关系网,实现了群防共管,解决了行政监管力量单簿和“单打一”的弊端,实现了“多打一”的联合监管。二是建立“防范监控机制”,优化行政监管职能。
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频繁发生,很重要的两个方面是医疗服务行业自律意识不强和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及时。扬州工商局建立的“防范监控机制”通过事前防范和事中监控,有效的解决了对欺诈行为监管“失位”和“缺位”的问题。通过逐一向医疗服务单位发放“提示告知书”,提醒医疗服务单位在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时不得存在欺诈行为,并告知医疗服务单位如果发生欺诈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实践证明,“提示告知书”的发放促进了医疗服务行业的自律管理意识的提高,有效地降低了欺诈行为发生的概率。同时,面对众多的媒体、多样的媒介、多变的形式,扬州工商局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强化了对医疗服务行业广告宣传行为的监控,已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医疗服务广告宣传监测网,从市局到县级局,直到基层工商分局(所)都明确了专人对职能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广告进行及时监测,采集医疗服务行业发布广告的动态数据。三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侵害。扬州工商局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解决了及时制止欺诈行为,避免群众继续上当受骗的问题,促进了行政监管效能的最大化。对于群众的投诉,坚持“受理从速、调查从快、处理从重”的原则,做到投诉即受理、受理即调查、调查即处理;对于被媒体曝光的欺诈问题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欺诈案件,做到介入迅速、处置认真、惩处严厉、反馈及时。四是建立“协查通报机制”,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针对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扬州工商局率先在江苏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了执法监管协查通报机制。协查通报机制的建立,使得执法监管具有了“链反应”的效果,有效的降低了行政监管成本。当基层工商分局(所)查获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时,会及时将监管信息上报到县级工商局,再由县工商局上报至扬州工商局。扬州工商局收到监管信息后,经评估确认该欺诈行为具有普遍性或多发性的,及时向全市工商系统进行通报,指导全系统有重点、有针对的开展监管。同时,当某基层工商分局(所)或县级局查获的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需要到其他基层工商分局(所)或县级局辖区调查取证的,该基层工商分局(所)或县级局便具有要求其他基层工商分局(所)或县级局进行协查的权利;接到协查要求的基层工商分局(所)或县级局具有及时提供协查的义务。五是建立“违规惩处机制”,净化行政监管环境。对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及时惩处,是遏制欺诈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对欺诈行为的从快、从速、从重惩处,在净化医疗服务行业环境的同时,重要的是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扬州工商局与其他职能部门在医疗服务行业监管中,共同发挥着“过滤器”的作用。对工商职能范围的,快速打击,严惩不怠;对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及时通报,及时移交;其他职能部门查获属于工商职能范围的欺诈行为,也会及时向扬州工商局通报,并及时移交。一旦查获有欺诈行为的,便会及时对医疗服务单位或个人的欺诈行为的危害性和欺骗性作出评估,经确认需要罚款的予以罚款,需要整改的责令整改,需要吊销的吊销证照,需要曝光的及时曝光,直至勒令退出医疗服务市场。孙学政 王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