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拜读贵报6月26日《聋儿朱逊难讨公道》,我对庆大霉素致朱逊耳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感到诧异。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指出:“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据此,笔者对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不敢苟同。
鉴定报告称:“患儿因患上呼吸道感染于1995年6月10日
至邗江县运西卫生院就诊,处方:庆大霉素,4万X2支,一支肌注,每天一次,基本符合治疗原则。”笔者认为,运西医院的处方不符合治疗原则。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实用儿科学》明确指出,上呼吸道感染病原体“以病毒为主,可占原发上感的90%以上。细菌较少见。”《新编药物学》,明确指出“抗生素对上感非但无效,还可引起机体菌群失调,有利于病菌繁殖,必须避免滥用。”运西医院为朱逊注射的庆大霉素,应主要用于大肠杆菌、痢疾杆菌……等革兰氏阴性菌引起的系统或局部感染”。它对链球菌感染无效,故“由链球菌引起的上呼吸道感染不应使用”。此外,《实用抗菌药物学》还特别指出庆大霉素“用于门诊的处理儿童呼吸道感染或高热尤属不当”。
我认为庆大霉素肌注没有一天1次给药法。正确的使用方法应该是“每次l一1.5mg/kg,每8小时1次”(《实用抗菌药物学》) “本品一日量宜分2—3次给药,以维持有效血浓度,并减轻毒性反应,不要把一日量集中在一次给予”(《新编药物学》)。
鉴定报告又称:“鉴定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患儿就诊时医生开出的处方剂量与当时患儿年龄用量(推算体重),其剂量在允许范围内”。笔者认为,这缺乏科学依据。两周半的朱逊推算标准体重应为13公斤,根据《实用抗菌药物学》及《新编药物学》,肌注庆大每次1—1.5mg/kg,那么朱逊每次肌注量只能在1.3万一1.95万范围内,按朱鼎龙出示的8万单位一支肌注的依据(两支8万单位庆大的药费收据),那就超出了常规剂量的4.1—6.15倍,何况小朱逊当时达不到标准体重。即便如院方所说为4万单位1支肌注,那也超出了常规剂量。退一万步说,何况根本不应该用庆大。
鉴定报告还说,“根据庆大霉素药物的药理、毒理和临床应用报告,此药致耳聋有个体差异”。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个体差异,是指在正常剂量范围内极个别患者出现异常反应或耳毒性。朱逊系被一次性超大剂量使用庆大而致双耳全聋的,不能用个体差异来推卸责任。
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他们是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作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的,然而该条款根本不适用此例。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指出,“由于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但小朱逊“经鉴定委员会复查,患儿双耳感音性耳聋的诊断明确,头颅cT及染色体检查未见异常” (摘自省鉴定报告)。《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为:“在药物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发生严重的反应和药物过敏”不属于医疗事故,鉴于对朱逊用药已明显超出正常剂量数倍,也显然已不属于此条款范畴。
9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明确指出:“庆大霉素长期或超量使用可引起耳、肾毒性”,邗江县运西卫生院在诊治小朱逊上感时,超剂量使用了本不该用的庆大霉素造成小朱逊双耳全聋,实属严重医疗事故。而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竟作出与此完全相反的结论,这令我感到吃惊。仪征市政协委员 陈宝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