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江都樊川工商分局处理了一起订购商品货款纠纷。消费者黄某在樊川镇某家具店订购了一张床,预付货款300元,商家出具了一张“预付定金”收据。取货时,黄某对床板质量不满意,提出退货,并要求返还300元预付货款。可商家以支付的是“定金”为由拒绝。后经工商部门调处,黄某拿回了预付货款。
类似由订购商品引发的货款纠纷不在少数,由于消费者在订购时没注意区别“定金”与“订金”,导致预付货款难以追回。
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为此,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货款时,要注意看商家开的是“订金”票据还是“定金”票据。如开的是“预付定金”则应要求其加注“不满意定金全退”,如未注明,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要求商家退定金的行为,不被法律支持。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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