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七审提交的物权法草案,是今年全国人代会的一项重要议程。物权立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而物权法的和谐价值,也格外引人注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任务。在此背景下,旨在规范财货归属和流转的物权法显得格外有意义。亚里斯多德就说,拥有财产权是人自爱的表现。孟子也说,“无恒产而有恒心,惟士为能。”对一般人而言,有恒产才可能有恒心,仓廪实才可能知礼节。黑格尔等思想家则进一步将财产作为人格的一部分。一个没有财产的人,也不会有自由;进一步说,是不会有人格的。另一方面,自由主义政治学始终强调财产对于宪政的积极意义,甚至将其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石。
物权法在沿袭成熟的传统物权法制经验的同时,还要负载走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抽象价值观念和具体操作技术。在这种传承与创新之间,我国物权法面对的问题现实而有复杂。从总体上看,这些问题和挑战可以归结为,国家与个人、群体与个体、权利主体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这四层关系。物权法能否妥当应对它们,将对财产法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要素的和谐产生重要影响。
传统物权法的和谐功能主要体现在定分止争上。如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慎到说:“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俱存,人莫非之,以兔为未定分也。”既然物的归属名分已经确定,纠纷自然就会减少。现代物权法的安全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不动产物权的“物归其主”和“物尽其用”两种价值之间取得平衡,在国家征收征用权和个体财产权之间取得平衡。
现代物权法对和谐价值最重要的发展是充分调合人与物的关系。传统物权法坚持人与物的绝对对立,人与物完全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引发了重大的环境问题。各学科几乎都在反思这一问题。近年来,物权法在这方面的发展还不是很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环保问题主要是由环境法解决。但是,德国民法典晚近的修改则为传统物权法注入了现代人与物的和谐观念:动物不是物。传统物权法中人与物的截然对立的局面在现代物权法中逐渐有所改观,虽然步子还相当缓慢,这种人与物的新关系就是关注人与物和自然的协调,尤其是可持续性发展、下一代人的利益。
除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外,现代物权法在处理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方面也有所发展。这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上。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应负担必要的法定义务,如允许他人必要的通行、排水等,以方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尽可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与互助。这种与邻为善的立法目的,无疑会促进人与人的和谐。
从重视物的“归属”到重视“利用”,效率价值的凸显,则是现代物权法的另一个发展趋势。物权法的目的不仅要强调所有人对享有物的价值,更要强调资源分配的最优化。
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柱作用。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期待着一部彪炳史册的物权法,能够早日走进你我的生活。娉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