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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限该以哪个为准?
 时间:2007-08-06  已读1866次  信息来自:消费时空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有些企业为博取消费者对产品的青睐,纷纷把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放宽,推出了“保修若干年”或“终身维修”等诸多服务承诺,其中有的承诺要远远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标准。导致企业三包期限高于国家三包期限的情况出现。但现实情况是,个别企业在履行自己的承诺时掺有很大的水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空调整机的“三包”期限是1年,而部分厂家把整机的“三包”期定为34年。77日,有消费者打电话到槐泗消协反映,自己在6月初打电话报修空调,公司售后人员在上门服务维修时,要求收取工时费和材料费。消费者对此不解:“当初有免费维修3年的承诺,现在为什么要收费?”修理工当时闪烁其词不做正面解答,只说是公司的规定是这样的。消费者当时也没对修理工多作要求,说:“这次修好就算了,希望没有下次了。”却不想在76日又发现空调不能运转了,再次打电话报修时,经销商没有了反映,只说找厂家好了。于是消费者打电话来问消协工作人员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该怎么样处理好?

按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商品的“三包”期限一般为1年,而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将商品的保修期限承诺延长为3年甚至5年等,这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一种明示担保,它虽然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有效的。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此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国家规定的“三包”有效期只是最低线,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出的承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商品尚在承诺的“保修期”内,商家、厂家都应当履行承诺。

此外,谁经销谁负责是法律原则。虽然保修3年或5年等承诺是厂家提出,表面看似乎没有商家的责任,但实质上,商家应当在销售前对产品进行筛选和质量检测、对有关厂家的信誉进行了解,对信誉差和售后服务环节欠缺的产品应拒绝进场销售。厂家对产品的承诺需通过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这种“过度承诺”在客观上使商品成为“卖点”,刺激了消费者购买欲,增加了商品销量和扩大了营业额,商家和厂家都已从中受益。因此,只要商家认可并销售了“过度承诺”的商品,就应当按照“过度承诺”的保修期限,与厂家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起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有“过度承诺”并在约定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商家不能不承担义务。对拒不承担责任的商家,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同时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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