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
今年3月,广陵工商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城郊北侧7号门面房内一电子阅览室擅自从事网吧经营活动,是一家“黑网吧”,要求工商部门严肃查处。当天下午,广陵工商执法人员对该电子阅览室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有网络电脑30台,20余名年轻人正在网上玩“梦幻西游”、“传奇”等游戏。现场有日记收入账簿一本,为1月1日至 3月2日的营业收入,总计33665元,其中含卖游戏卡的收入3132元。现场该电子阅览室不能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只是在营业场所的墙壁上挂着一块《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江苏文化网点》的铜牌。该电子阅览室的管理人员说上网费用每小时1.5元,现场消费者均说该电子阅览室与网吧的服务并无二样。
二、处理
广陵工商分局认为群众举报属实,该电子阅览室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于是对该电子阅览室的主办单位——乡文化站立案查处。广陵工商分局以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三、争议
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于3月30日向扬州工商局申请复议,理由是:该电子阅览室是为促进基层群众文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地,是经省文化厅批准布设的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文化网点,不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扬州工商局受理后认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该电子阅览室已经从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蜕变成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广陵工商分局对当事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广陵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事后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动接受了广陵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
四、评析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解释是:“该工程……它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中华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形成包括图书期刊、舞台艺术、音乐美术、影视作品、科普知识、文物鉴赏等内容的分布式文化信息资源库群。利用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属于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公益性文化事业”。《江苏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基层网点提供文化信息网络服务,要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允许转租或变相承包。设在乡镇、街道、社区文化设施内的基层网点,除免费开放时间外,其余时间凭图书室借阅证上网查询”。第十一条规定:“基层网点应在局域网范围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化信息服务,有效利用‘共享工程’网上资源。信息服务管理参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办社图发[2001]28号)有关规定执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是指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为基础,集电子型文献(如磁盘、光盘、网络信息等)阅览、咨询、培训、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多功能阅览室。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除收取必要的成本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而当事人的行为已背离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宗旨,是以办电子阅览室为名,而行“黑网吧”之实。理由是:一、当事人从事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而不是在局域网范围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化信息服务;二、当事人为读者提供的是玩网络游戏和网络聊天的场所,而不是阅览中华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阅览室;三、当事人的收费标准与其他网吧基本一致,是营利性的,而非公益性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中所称的专项整治重点即以电子阅览室名义变相经营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行为。
五、思考
当事人作为文化行政部门的基层单位,理应懂得黑网吧的社会危害性,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当事人及其负责人却以办电子阅览室为名,直接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实属罕见。
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黑网吧已成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我们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孙谌/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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