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7年10月15日那天的掌声与祝福依然回荡在耳畔。蹒跚学步的婴儿而今已长成英姿勃发的青年。青年的身后,是一长串耐人寻味的脚印——它由懵懂而清晰,由稚嫩而稳健。回首匆匆逝去的岁月,回首那些过往的人与事、苦与乐,一切仿佛就在昨天。
[1987年]
5月25日,扬州市政府批复同意成立扬州市消费者协会。
10月15日,协会成立大会在广陵区政府礼堂举行,聘请宗宇为名誉会长,选举张厚宝为会长,提名陈伯生为秘书长。
[1988年]
3月15日,首次举办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张厚宝作电视讲话。
8月,内部交流刊物《消费者之友》出刊,扬州著名书画大师王板哉题写刊名。
[1989年]
1月28日,针对1988年下半年以来近百名消费者投诉“罗兰斯宝”、“日芝等”冰箱,与市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责成经销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月27日,一届二次理事会召开,增补严兴申为副会长。
8月3日,市首届“消费者喜爱的产品”评选活动颁奖大会召开,9个“扬州之花”、24个“消费者喜爱的产品”获发奖杯证书。
[1990年]
3月15日,响应上海《消费报》倡议,华东5家消费报及扬州等14市消协联办3·15纪念活动。
12月,全市县(市)区消协全部成立,并建立分会或投诉处理站148个,聘请义务联络员306人。
[1991年]
1月30日,授予仪征、泰州、高邮消协“全市消协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3月15日前后,连续3天以“质量与消费者”为主题,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7月15日起,首次邀请商业流通企业派员到协会窗口值班,加强交流,聆听消费者意见,提高纠纷处理能力。
8月16日,与市工商局、上海《消费报》社联合举办“灾区消费者在我心中”大型赈灾义修服务活动。
9月10日,与市工商局、标准局、商业局、轻工业局联合出台《鞋类商品“三包”试行规定》。
[1992年]
3月1日,表彰1991年度义务联络员先进个人。聘请和调整义务联络员,市区联络员队伍由1988年的8人扩大为34人。3月15日,仍以“质量与消费者”为主题开展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5月22日,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产生二届理事会成员,选举祝志福、宗宇为名誉会长,严兴申为会长,提名薛伟为秘书长。
[1993年]
1月5日,全体常务理事在友谊公司签名支持“申奥”。8日,泰州、高邮、泰县消协被授予1991—1992年度先进集体称号,柏林驹等3人被授予先进个人称号。
3月15日,在扬州商场门前举办大型咨询服务活动和消费知识竞赛,香港消委会投诉部陈先生、省消协杨义坚会长、刘新元秘书长莅临指导。
11月15日,庆贺《消法》颁布,在黑天鹅歌舞厅举办“献给上帝的爱”文艺晚会,市领导出席。
[1994年]
1月1日,与市标准局、人民商场联合举办大型咨询服务活动庆贺《消法》实施。
3月15日,与各职能部门联合举办3.15纪念活动。扬州经济台现场直播,节目获省好新闻一等奖。
[1995年]
2月23日,聘请蒋进副市长为名誉会长。
3月15日,在国家司法部、国家工商局、中消协举办的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中获组织三等奖。
4月5日,被市民政局评为先进社团,受市政府表彰。
5月28日,中消协秘书长曹小奇及河北、福建、江西等省消协会长、秘书长来扬考察。
12月28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扬州消费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