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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手册七欺诈:此时可获双倍赔
 时间:2007-10-22  已读1196次  信息来自:消费时空
   
    [实例]  有消费者在一珠宝行购买黄金手镯一件,标签上标明成色为99%,价4000余元。不久,因手镯配件掉落,在重新加工过程中发现,此手镯中掺有其他金属成分,经技监部门测定,该产品的含金量小于99%,没有达到其标明的成色要求。消费者要求商家双倍赔偿。

    [法规]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解读]  加重赔偿金制度是《消法》的一大特点。它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了加重赔偿的几种情形,包括:(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缺秤少量的;(二)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三)伪造、冒用商品的产地、论证标志、名优标志、专利标志、检验检疫标志或者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的;(四)采用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欺诈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实例,属于商品的质量与其标明的标准不符,是欺诈消费者的一种常见行为。类似的情形还有羊绒含量与标识不符、果汁饮料的果汁含量不足、复合皮冒充真皮、涤棉混纺冒充纯棉等。当您对所购商品的成分表示怀疑时,完全可以通过有关检测机构的鉴定取得证据后,依法向经营者索取双倍赔偿。

【维权手册八】人格伤害:挨人搜身,算不算?

    [实例]  一女士在市区一大卖场购物结账离开卖场时,卖场出口处的自动报警器响了,众目睽睽之下,她被带至保安室,并被要求接受检查,后发现系她所购衣物没有消磁引发,于是,保安不冷不热地说了句:“抱歉,请走!”,这位女士从保安室出来时,大厅里的顾客纷纷驻足观望,指指点点。事后,这位女士来到消协,要求卖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规]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解读]  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作为消费者时,其人身自由还受到《消法》的保护。《消法》在第二十五条作了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案中经营者作为企业,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

    卖场在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同时,也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所谓名誉,是指民事主体的周围社会对其的看法和评价。此案中,卖场无故怀疑消费者是窃贼,并强行搜身,使不知情者误以其为小偷,从而对其品格产生怀疑,影响了社会对其的正确看法和评价,已经损害了她的名誉,构成了名誉侵权。

对消费者人身自由和名誉权的侵犯,主要造成精神损害。故要求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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