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例] 在消协的调解室,经常有商家责问消费者“你为什么来消协前不去找我们那里?”言下之意似乎在说,消费者到消协投诉之前,应当与商家先协调,果真如此吗?
[法规] 《消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上述五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在逻辑上是并列关系,没有程序上的先后次序。因此,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或多种解决途径,上述商家的指责是没有道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扬州市各级消协在各自辖区的大型商业企业内建立的“维权监督站”,以及在一些商业企业推行的“协商和解制度”,其目的在于规范上述第一条途径,即让商家在处理消费投诉时中规中矩,以便化解矛盾,构建和谐,是对维权途径修复,维护,不应理解成消费者到消协投诉的“前置条件”。
此外,消协的“属地管辖”原则也是消费者投诉时应该了解的。消协的“属地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相关消协处理投诉的范围只限于本辖区内企业。这样做的意图是提高消费纠纷的处理效果,同时降低维权成本。
例外的情况是“异地投诉”,即消费者可以在其生活的城市的消协,投诉其与另一城市的商家发生的纠纷。打个比方说,如果宝应的消费者在南京购物,发生纠纷了,可以直接到宝应消协投诉,而不必去南京讨说法。在扬州,可以进行“异地投诉”的范围是南京一小时都市圈的8个城市:扬州、镇江、南京、淮安、芜湖、巢湖、滁州、马鞍山。
【维权手册四】“三包”:“包”什么?怎么“包”?
[实例] 逢了节假日,商家大多推出各色各样的优惠促销活动,不少消费者购买商品遇到“三包”问题时,被商家以“优惠品不三包”搪塞。
[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明确:“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解读] 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三包”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服务),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不履行,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有个广泛存在的误区,就是不少经营者,由于不熟悉《产品质量法》,以为“三包”范围仅限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家用电器和部分耐用消费品(即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其实不然,“三包”规定明确指出:此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也就是说,所有的商品都在“三包”的范围内。
消费生活中,我们要特别注意“特价商品”和“处理商品”的“三包”问题。关于“特价商品”的“三包”,因“优惠商品和削价商品”是商家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故其“三包”责任应与正常价格商品一样。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加倍赔偿等其他法律责任。而“处理商品”的“三包”,如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则可不予退换;如因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的,其性质则与“特价商品”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