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消法》、“三包”、索赔、调解……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觉醒,以及扬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强势推进,这些名词在新闻中频繁出现。读者在对这些概念耳熟能详的时候,也许不会太多在意他们的真实含义。然而,知晓权利的边界在哪里,通过何种途径可以得到救济,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有很现实的意义,因为,我们都是消费者。
扬州市消费者协会成立20周年之际,本报走访了市消协资深维权人士,试图为读者勾勒出扬州消费维权的现实路径。
消费者:谁是谁不是?
[实例] 有的人花钱买东西,受到侵害了,找消协帮助协调,但被告知,不在调解范围,这是怎么回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简称《消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解读] 谁算消费者?我们的习惯认识是,只要花了钱,就算。事实并非如此,《消法》保护的是那些“为生活需要”花钱的人。“为生活需要”是界定消费者的惟一依据,那些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就不受《消法》保护。有个通俗的比方:买轿车,如果你买来当代步工具,私人用用,你就受《消法》保护,权益受损时,可以请求消协调解;如果是买来开出租的,这时,你就不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你的权益受到损害了,就要通过其它途径寻求救济。
另外,有下述情形的,消协也不予受理:1、公民个人之间的交易纠纷;2、投诉方或被投诉方不明确的;3、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5、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6、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等人为原因而导致人身危害或商品损坏被证实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参照《消法》执行。
【维权手册二】权利:边界在哪里?
[实例] 消协的热线电话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带小孩子去商场买东西,小孩在商场跌坏了脸,我该怎么办?”
[法规] 《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解读] 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确认消费者权利,是依法维权的基础。《消法》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当然,绝对的权利是没有的。就上述咨询而言,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小孩跌倒的原因是什么,是小孩行走不慎?还是商场的营业区间设施摆设不当造成?若是前者,则作为家长应承担起监护不力的责任,怨不得别人;若是后者引发,则商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