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行业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已被列为2005年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为发挥行业在引领企业开展创建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根据市创建指挥部部署;经研究,在市行业创建共性标准的基础上,房地产行业制订出如下创建标准;作为协会会员单位创建的目标任务。
一、房地产开发
1.商品房质量合格;
2.商品房广告宣传真买、合法;
3.商品房销售手续合法;
4.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平等、合法;
5.按规定期限办理房地产权证;
6.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房屋保修责任。
二、房地产中介
1.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房地产中介的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证照等相关手续,合法执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建立完善的现代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台帐资料健全;
3.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必须在主观上做到真实可靠,不以虚假或失效的信息吸引需求委托;
4.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中介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客户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5.按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不制定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并按协议约定履行;
6.从事中介业务,确保中介单位的居间身份;不得串通委托或交易双方中的一方蒙骗另一方,力求中介居间的公正性。
三、物业管理
1.认真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按法定程序办理资质等相关手续。做到合法执业、守法经营;
2.使用房管局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制定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物业服务合同》采用公示制;
3.认真履行合同,规范服务、诚信经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全体业主提供公共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4.按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其服务区域内或收费地点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小区公共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应向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5.建立定期的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合同的履行情况、工作情况的互动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有效投诉,处理率100%,满意率90%以上。(苏州市消费者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