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药监局日前公布了制售假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按照意见稿及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制售劣药后果严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医疗机构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购买、储存、使用,将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11月29日大旗网消息)
一谈到某些领域甚嚣尘上的违法问题,很多人会自然而然地想到刑法,甚至想到死刑。其实任何奢望通过提高法定刑来遏制某种经济犯罪的想法,都显得比较天真。愚认为,惩戒制售假药之类的违法犯罪的关键在于加大司法的确定性,降低“暗数”。也就是说,要坚持“严而不厉”,而不是“厉而不严”。要做到“执法必严”,使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有比较大的机会受到惩戒,受到处罚的概率更大。“只要伸手,就一定会被捉”,这样,市场各行为主体才不会有太大的侥幸心理。相反,如果“棒子很粗,举得很高,打下来的机会却很少”,违规成本实际上很低,在巨额利益的驱动下,更多人仍会铤而走险。而且,“厉而不严”也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外,“严而不厉”的“严”字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严密上,而不是严厉。比如说,目前《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对非暴力犯罪的处罚包括“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的×倍的处罚”,但实际上很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很多甚至是损失。因此,这就是一个法律漏洞,条款无论多严厉,也是无济于事。而弥补这样的漏洞,使法律更加严密,其意义远大于提高量刑本身。
罪刑对立统一关系是推动世界各国进行刑法改革的内在动力。罪刑对立统一关系在我国目前突出地表现为罪刑结构性对抗,犯罪量和刑罚量呈螺旋式的恶性上升。罪与刑的这种结构性抗衡局面不可能长期僵持下去,解决的途径只能是刑法的结构性改革。刑法结构改革的唯一选择只能是“严而不厉”。 张亚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