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服务、依法经营、努力营造消费放心环境,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全力加快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步伐。
二、亮证亮照经营。证、照应合法有效并悬挂在显著位置,经营的内容必须与证、照核定的内容与范围相符。
三、坚持明码标价、公平买卖、杜绝价格欺诈、虚假标价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发生。
四、经营单位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接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分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六、经营单位应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七、网吧内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八、保护店内环境整洁;落实“门前三包,店内达标”责任。
九、店招、店牌无缺字、残宇、错字,店面装修整洁;做到美化、亮化。设置户外广告须依法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十、营业员应做到衣着得体、举上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态度诚恳;能较好地处理一般消费者的投诉。
十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十二、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卫生要求。
十三、经营者必须服从和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十四、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的、明确的答复。
十五、经营单位应在醒目处专辟消费者投诉方式、方法须知。并采取店堂告知、公示牌、12315投诉牌等形式告知。
(苏州市消费者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