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常德市的何一文、何志刚两人都是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各自家里所有的亲人都未能与其配型成功。就在几乎绝望的时候,一个好消息传来,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恰恰能与对方进行匹配,只要交换一下,双方都能得到最好的手术效果,两个不幸却又幸运的家庭在经历了多种波折后最终一起从湖南来到广州准备做交叉换肾手术。
但是,按照去年5月1日执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不能进行。而因为他们是交叉、有条件的非亲属捐献,在目前法律上是真空。近日,该手术被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1的票数否决。手术何时能进行,仍是未知数。
8个人就可以决定两条生命和两个家庭的前途,真不知是民主之幸还是不幸。法律条文对“因帮扶而形成亲情关系”一语模糊,导致两患者“交叉换肾”手术受阻,假如另找肾源不着,是不是就只能看着两患者“憋死”?问题凸显了危急事件中法律解决机制的匮缺。“交叉换肾”无非三种答案:可以、禁止、一定条件下可行,专家们也是三见不一。然而对“法律空白”这一点,却是基本认同。法的本质之一,是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生命的无价与法律的尊严,应是统一的而非对立。在文明社会,法律不应因为自身的“疏忽”,让病患者为着“守法”而丢掉自己的性命。法律空白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当生命的重生遭遇法律空白时,需要的不是“禁止”与“叫停”,而是如何把“不可”变成“可以”,把“空白”变成“合法”。谁来为交叉换肾发一张“许可证”?时间不等人啊!
愚以为,《宪法》规定要维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而《条例》规定不能进行非血缘和家庭的活体器官供应,两家人的做法虽然与《条例》不符,却并没有违反《宪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肾源的要求是自愿、无偿的,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器官的商品化行为,而交叉换肾是亲人间接的自愿无偿捐献,并不违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而令人真正不解的是,家庭之间交叉捐肾在我国并非没有先例。据媒体报道,2006年4月,武汉就有两对夫妻成功实现了交叉捐肾。而在2007年5月1日《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后,武汉同济医院、广州军区第二总医院以及解放军153医院也分别在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5例亲情交换器官移植手术。如此看来,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决定究竟是为了守法,还是谋财,还真有待研究。 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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