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相馆:我有著作权,底片归我!
消费者:我有肖像权、使用权,底片我要!
底片归谁?
前几天,宝应县泰南路的夏小姐,在该县一家照相馆为刚“百露”的孩子拍了10多张艺术照,然在取照片时,照相馆却不肯交出底片,只承诺如需冲洗、放大,照相馆将随时随地为之服务。纠纷由此引发。
可夏小姐工作单位在南京,以后不可能在此冲洗,必须要回底片,照相馆就是不给,理由是拍艺术照不给底片是行规,也是保护照相馆的摄影著作权。夏小姐听后大怒,当场反驳:如果说底片是照相馆的著作权,那么这底片也有她的使用权、所有权及孩子的肖像权,如果底片不归自己,她是不会放心的,因为现在电脑合成技术、嫁接技术相当发达,足可以假乱真,万一被复制合成或嫁接就难以想象了……近一个小时的交涉,双方各不退让。夏小姐诉至宝应消协,请求帮助讨回底片。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
原来夏小姐前去拍照时,曾说过“先拍几张艺术照,然后再拍一套价值500元的套装。”照相馆听了十分高兴。为能拢到500多元的“大生意”,拍摄时,工作人员左思右想地为小孩设计了10多个动作造型。拍摄结果出来后,夏小姐对其中的3张非常满意,提出用U盘将底片拷走,照相馆工作人员告知单张不好拷,如果拍一套才好拷。夏小姐心里不快,原想再拍一套的她,当即改变主意,不仅不拍全套了,还坚决要求照相馆交出底片。
宝应消协认为,消费者拍摄照片有自主选择权,拍与不拍,拍多拍少是消费者的权利。夏小姐带其子到照相馆拍照,双方已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夏小姐在向照相馆支付费用时,这笔费用就已经包含了购买底片的费用,同时也获得了对底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照相馆收取费用后,就有义务为夏小姐提供拍照服务,并保证按时、完整地将照片及底片交给夏小姐。按照合同义务,底片作为一项定做的产品,照相馆应当连同相片一道交给夏小姐。而其所谓的为艺术照设计构思都是服务的一种内容,不能成为不交底片的理由,以行规为由扣留底片的做法无法律根据。照相馆不交底片,侵犯了顾客对底片的所有权。
对此,照相馆提出异议。照相馆认为,如果底片要交还给夏小姐,那照相馆或者摄影师的著作权又如何体现?如果夏小姐拥有底片的所有权,那么是否这个著作权也在夏小姐之前的付费中已经将其买断?宝应消协则强调:设计构思是照相馆为完成艺术照拍摄服务必须履行的义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法律规定,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则归受托人所有。也就是说,照相馆享有著作权不错,但还是要将为顾客所拍照片及底片交还给顾客。这一点,我国《著作权法》亦有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据此,宝应消协认定,夏小姐向照相馆索要底片,并没有侵犯照相馆的摄影著作权。如果照相馆执意不将底片还给顾客,比如照相馆将照片用作展示等等,倒是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此事后在宝应消协的耐心劝解下,照相馆将底片交还给了夏小姐。 徐中 仲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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