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3月31日和4月1日航班返航事件作出调查结论,同时对东航作出处罚决定: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并对东航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装升级有关飞行设备。
以上处罚偏轻还是偏重,笔者无法给出准确判断。但对于众多经历了此次事件的乘客而言,也许多少有些慰藉吧。这个处罚不仅意味着乘客维权行为的初步胜利,更意味着舆论监督的作用。然而站在民航业发展的高度来看,仅仅以重罚告终显然是不够的。
3月14日,上海航空四十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3月28日,东星航空11名机长集体“告假”;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14个航班因飞行员闹情绪,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又全部返航……从强行辞职到对簿公堂,再到罢飞事件,飞行员情绪的动荡已成为我国民航业飞行安全的隐患之一。而飞行员的短缺问题和流动机制则迫切需要有效的解决办法。
面对频繁发生的罢飞事件,主管部门总是扮演协调者或消防员的角色,忙于技术性应对而疏于制度性预防,显然是不够的。面对舆论的种种诟病,重构行业诚信,远比严管重罚更有价值。
飞行员既然选择了这种职业,就应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遵守自己的职业规则,并且要严格地去执行飞行规则和航空法。一个飞行员最起码的素质是要能够遵章守法,并且能够勇于为广大乘客的利益而承担和牺牲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用牺牲乘客的利益换取自己的利益。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飞行员追求个人利益是正当的,但是舍弃了基本的职业道德、置乘客安危于不顾的行为,是对整个行业的伤害,严重损害了整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也严重伤害了自己的职业生命。这也恰恰是本次事情的核心所在,就是任何服务从业者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不应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来换取任何服务外利益,这是服务业者职业道德的底线。而任何隐瞒事实真相,默认谎言以逃避违约责任的行为,已超出了公关策略的范畴,成为标准的商业欺诈,严重动摇了经营者个体乃至整个行业的诚信基石。
乘客、飞行员、航空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都应该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维护消费秩序。航空服务其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乘客购买了机票,就意味着航空公司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如果真的是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那么经营者变更合同或者取消合同也是为了乘客的安全着想,消费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谎称不可抗力,以逃避责任,就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款提出索赔。
真正让人忧心的是,处在弱势地位的乘客因为零散性和无组织性等原因,其在自身利益维护和权力诉求上势必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基于本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前后两次不同的声明,我们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但构成商业欺诈的可能性不大,商业欺诈是刑事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被追究商业欺诈责任的情况也很少。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要求东航公司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消费者组织可以发挥更大的博弈作用,促进经营者市场责任的全面承担。 段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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