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奥林匹克“福娃”标志侵权案例
□侵权案例1
礼品店擅售“福娃”
2008年1月21日下午,维扬工商分局江阳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扬州五亭龙玩具城内某玩具礼品店未经许可销售奥运“福娃”玩具。接报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举报地点进行检查。在店内两个销售玩具的货架上,执法人员看到有用盒子包装、有用塑料袋包装的“福娃”,不少“福娃”被摆放在柜台的显眼位置上,它们有的被做成吊饰,有的被制成礼品盒,售价从39元到上百元不等。店主承认这些“福娃”都是从私人手上购进,销售时未获得任何机构的授权。对于该商户从事经营“福娃”玩具的行为,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商户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暂扣了各类“福娃”制品共143个。
□侵权案例2
医院期刊“借福”生财
2008年3月4日下午,广陵工商分局汶河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扬州一私营医院在大街上散发自印“期刊”,而该“期刊”封面、封底都印有2008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形象。经进一步调查,该私营医院除了随机散发上述印刷品之外,还在其经营场所书报架上放置该种印刷品,供来人取阅。而该种期刊的内容多含对其医疗设备、医疗水平等经营活动的宣传。面对执法人员的讯问,该医院负责人无法提供北京奥组委授权其使用“福娃”的证明。工商部门对该医院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权案例3
婚纱店推出“奥运套餐”
2008年4月3日,广陵工商分局汶河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扬州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其婚纱摄影业务中推出了“奥运主题”摄影套餐。该套餐不仅借用奥运名义,而且在拍摄过程中使用了奥运标志作为背景道具。同时,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印有奥运标志和口号的宣传画册。工商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刘骐毓 广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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