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8日中午,消费者李某一家和朋友10余人在湾头镇一饭店内用餐,快结束时,发现自家小孩(7岁)手在流血,一问才知道,小孩被店主所饲养的猫咬伤。李当即要求店主一起到医院,店主表示不关他的事,在大家的劝说下,店主才和消费者一起到了医院,为小孩注射了狂犬疫苗。为稳妥起见,医生为小孩同时注射了血清,共花费人民币628元。李找到店主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一道到该就餐地点现场进行了解,随后把店主请到了大桥分会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饲养动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也未在店内悬挂任何警示标志,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消费者自身也负有对小孩疏于监管的责任,放任小孩逗猫,最后被猫咬伤。通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经营者支付医药费的70%,消费者自己承担30%。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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