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王女士到施桥消协分会咨询,称其于本月1日与一房屋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施桥镇一套110平米的居室委托该中介出售。合同签订后,在中介的要求下,王将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了中介,并收到中介公司的“交易保留金”2000元。9日,王女士在上海工作的女儿不同意售卖,王女士随即与中介商谈终止合同的事宜。而中介公司告诉她,如其中止合同就要赔偿1万元的违约金。王女士不明白,仅因双方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连一个购房人都未介绍,就要她支付1万元赔偿费是否合理。
消协分会工作人员通过查阅该合同条款,发现其与赔偿有关的条文中只涉及“交易房屋与产权不符、中介公司安排了购房人看房和中介公司开始进入购房交易”三种情况,并无违约金条款。据此,分会工作人员认为,作为中介方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续费用是可以商榷的,但提出巨额“违约金”没有依据。同时,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提醒卖房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另外,在将相关证件出示给中介阅览后,应将原件收回,只提供复印件让中介公司留存,以免发生变故,给自己造成被动。 朱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