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年内
试水“最低赔偿”
首先,从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实践来看,推行最低消费赔偿制度,有利于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有利于化解消费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虽然规定了“退一赔一”惩罚性条款,但部分案例表明,消费者即使获得法定赔偿,仍然是“得不偿失”。另一方面,我省是制定《实施〈消法〉办法》的最早省份之一,但未将最低赔偿纳入其中。在投诉处理中,有部分消费者因投诉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维权成本较高,即使获得“退一赔一”赔偿,消费者因得不偿失产生了不平衡心理,很难与经营者达成调解协议,继而采取“封门”、“闹店”甚至打架斗殴等过激行动,有的甚至还惊动了公安110,给社会和谐造成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其次,推行最低消费投诉赔偿制度,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有利于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经营者销售过期变质和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因其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只是对其责令改正,很难实施经济处罚。而在对消费者赔偿问题上最多也只是“退一赔一”,相对来说,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不高,对经营者经营的行为的法律约束力不大之,很难对其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第三,推行最低消费投诉赔偿制度,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开展社会监督,缓解日益增多的消费者投诉对消协及相关部门投诉处理所带来的压力。仅以食品行业为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店及农村食品店的食品安全工作尤为突出。给消协投诉处理及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推行最低赔偿制度,一方面调动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从而唤起了广大群众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增强了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使他们注重商品和服务质量,注重经营信誉。由此,消费者投诉总量相对减少,消协及工商部门的工作压力相对减轻,而工作成效及社会效果将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浙江推行《消费投诉最低赔偿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学习借鉴,让好的经验为我所用,努力开辟消费维权事业新天地。
据悉,宝应县消协关于推行《消费投诉最低赔偿制度》的可行性调研论证工作已基本就绪,初定于今年下半年在宝应城区各大、中型超市开展试点,试行《消费投诉最低赔偿制度》的商品主要有食品、日用百货等。目前,实施前的各项配套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赵银忠 吴晓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