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单过期”该谁负责?
提醒:合同约定要看仔细
1996年,姚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生寿险,每年3月1日前即有该公司代理人上门收取保费。今年5月,姚女士忽然想起今年保费还无人代取,便到保险公司缴费,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说,她的保单已过了付款期限,要复效,需缴纳其间利息。最近维扬消协接到几起咨询、投诉电话,均反映保险公司代理人未能及时上门收取保费,导致自己保单过期一事。
“一直有人上门收费,所以就不太上心,今年突然不上门收也就罢了,保险至少该通知我一声啊,当初办保险时业务员承诺得多好啊!”胡先生也愤愤不平,“业务员可是代表保险公司的!”
对此,保险公司有关人则解释说,《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定义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上门收取保费仅是一种延伸服务,不应被视为保险公司的义务。
就此事,法律专家认为:《保险法》未规定保险公司代理人有上门收取保费的义务,此举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之一,投保人可通过银行转账或亲自上门交付的方式缴纳保费。所以,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对上门收取保费一事作出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催交保费或上门收费都是一种附加的后续服务,通常保险公司不会把这种服务变为自己的义务来履行。
维扬消协提醒保户,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切忌将保险合同束之高阁,应考虑到保险代理人跳槽、调离岗位等变动因素,及时自行缴纳保费,同时经常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维扬 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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