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维扬消协接到一起保健品投诉。投诉人姓吴,是一位慢性肝炎患者,家住仪征。2006年,吴看到一则广告,说有一种药物能治疗慢性肝炎,便按广告地址找到药店,买了2000元产品,服用一段时间,发现病情似有好转,此后,吴长期服用此“药物”,直到今年,吴病情加重,发展到肝纤维化,还有近3000元药物没有服用完,吴先生投诉至消协要求该药店将未用完药物全额退款。拿着吴先生提供的药品,消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吴服用了两年的“药物”竟是一种保健品。
为此,维扬消协提醒消费者:作为保健品,在其申请批文时明确规定为“卫食健字”,以及有“保健食品”的字样,这和药品是有明确区别的。保健品作为特殊类食品,所起的作用无非是起到强身健体的功效,或配合药品针对某种病症起到辅助康复保健作用而已。如果说,某保健品在宣传上使人误解可以治疗某些疾病或包治百病,甚至可以替代药品,此类保健品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另外,某些保健品为了达到所谓的疗效,有可能会加入某些药品成分甚至是违禁药,因此从安全性角度来看,这些保健品是存在某些副作用的,有可能致人伤残或危害人身健康的,因此需要在医生或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服用。 维扬 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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