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先生由上海出差至仪征,入住市内一酒店,次日结账离开时,李先生发现停在该酒店门前免费停车场的轿车车门处有一道明显划痕。
李先生十分心疼爱车,遂找店方交涉,店方辩称门前的停车场为免费停车,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也无人管理,店方不负责保管客人停放的车辆。李先生认为既然自己入住酒店,双方便形成一定的合同关系,尽管酒店免收停车费,这仅能作为店方吸引顾客的一种营销手段,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对于自己爱车受损应该负责。双方争执不下诉至胥浦消协分会。
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李入住酒店,便与酒店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店方应该赔偿损失。后经调解,酒店一次性赔偿李先生500元。童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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