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初出梅,扬州进入了真正的高温酷暑期。但在炎炎烈日中,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仍坚持辛勤地工作。
目前,正在实施且约束领域相对宽泛的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出台于47年前,即《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由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7月1日联合制定。暂行条例,顾名思义是指“在短时间内实行的法令规章”,一般都是由行政部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其作用相当于一个桥梁,向立法过渡的桥梁。短期内,它是有效的,暂行一段时间为立法提供经验后,它的使命就会结束。
一部“暂行条例”“暂行”了近半个世纪暂且不说,要命的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重大瑕疵。最重要的一点是,《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有人不遵守它,我们也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条例》所依据和服务的是我国上世纪60年代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这与当前的社会发展现实已相去甚远,甚至可以说它已根本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比如,从《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看,它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适用范围非常狭窄,而类似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就不在《条例》适用范围之中。法无明定不违法,《条例》没有涉及的领域,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又如,即便在《条例》及省市建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建筑施工领域里,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并未能从中得到应有的实惠。究其原因,《条例》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是其致命缺陷。
47年未“转正”且几无约束力并非个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却比比皆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亦“暂行”了28年才寿终正寝,《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则“暂行”了20年,直到去年还在发挥余热。这些暂行条例有的由于已完全失去了实施的前提,它们的“暂行”无异于是在浪费法律资源。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它们的存在,给立法带来了障碍,既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也不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暂行条例”之所以能“暂行”若干年而没有取消或者“转正”,其背后与行政立法的滞缓有关。对职能部门来说,既然出台了暂行规定,就应根据实际情况调研论证,推动滞后的暂行条例修改完善。坐视不管,推诿塞责,恐怕就难掩行政不作为之嫌。
高温福利,不该成为纸上权利。对于法律的制订和修改,我们有着严格的立法机制,但对于法律的废止和撤销,却缺乏标准和意识。相当多的规章制度只有实施期限,却没有失效期限。现在,确实已到了对暂行条例进行全面清理,给它加上“保质期”的时候了。令人欣慰的是,深圳、重庆、北京等地已先后出台了高温劳动地方法规,我们期盼着本土劳动者立法福利的早日到来。 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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