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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花钱看电影凭啥被迫看广告
 时间:2008-07-28  已读409次  信息来自:法制日报
   
推迟影片放映加播超长广告影院私接广告情况普遍存在

  “如果消费者购买电影票时没有被告知影片中带有广告,而影院强制播放造成影片放映推迟,属于严重违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采访邱宝昌,是因记者近日接到一位读者投诉,这位读者称,他在影院观看电影《赤壁》时,被迫看了20分钟的广告。

  花钱看广告观众很生气

  这位读者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景。

  这场电影是在北京望京星美国际影城1号放映厅看的,电影票上影片《赤壁》的放映时间为20点整,而此时,荧幕上显示的却是一家手机公司的广告;在手机广告之后的18分钟里,汽车、饮料、通讯、婚介等广告也纷沓而至。观众们恼怒了,起哄声、叫骂声此起彼伏,更有甚者用矿泉水瓶敲打地面和座椅,嚷嚷着要退票。2分钟后,电影才正式开始。

  这件事发生在711日晚。

  “竟然放了20分钟广告,这也太无耻了吧!”电影结束后,观众们走出放映厅时依然愤愤不平。这位读者说,以前在电影院看的一些电影,特别是“大片”,放映前几乎都有广告,但从未经历过如此长的时间。

  记者采访了一些电影爱好者,他们告诉记者,现在电影放映前的广告越来越长,510分钟的正常,1015分钟的也是见怪不怪,但大多影院都会把其中的部分广告放在“场间”,即电影票上确定的播放时间之前。但如果把广告放在影片正式开始的时间播发,显然就不对了。“发行方和影院挣了广告钱,却耽误了观众大量时间,观众自然很生气!”

  “影院私接广告情况普遍存在”

  这位读者说,当时就有观众找到影院负责人理论,星美国际影城值班经理王先生解释说:“插播的广告很多都是贴片广告,也就是电影本身就附带的,有一些则是影院自己的。”至于刚刚上映的《赤壁》中的广告组成,他表示并不清楚,应当咨询总公司和影片发行方。但他说:“一部电影,它应该既包括影片的故事情节,也包括音乐、字幕以及广告。”

  记者接到读者投诉后,曾致电星美国际影城的上级单位星美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员以“公司从不接受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

  而《赤壁》的发行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一名经理明确告诉记者:“该片在北京各大影院的贴片广告为450秒,从荧幕上出现以下广告由某某提供开始。”

  “国家工商总局曾建议电影发行方把贴片广告控制在5分钟之内,我们一直是严格遵守的。”这位经理说,“为了保护我们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拷贝合同中有明确的广告时长,同时要求影院把此信息告知消费者,并且在‘场间’播放。”

  为了明确自己的主张,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还向各大院线、影院发过这样的通知:放映单位必须保证拷贝的完整,不许私接、删减、改变广告排序。未经书面同意的广告内容,一律不准在影片前播放。

“但现实是,一些院线、影院私接广告的情况普遍存在,有时导致了电影延时放映,一些消费者并不了解实情,最后是发行方背上了骂名。”这位经理说,“我们对此很有意见,这甚至还会影响到发行方招商。”

  影院有难处也不能转嫁消费者

  一位不愿具名的影院经理则表示,影院同样有难处,“如今行业竞争极为激烈,平时各大影院的上座率并不高,拷贝的贴片广告也不能为影院带来实际收入,额外接一些广告则成了各大影院创收的一大手段;其实我们把创收的一部份利益及时返还给了顾客,比如影票打折等;同时也要求工作人员在售票时告知顾客广告的信息”。但他也承认,遇到“大片”时,即便影票不打折,广告可能比平常更多;而工作人员告知顾客广告信息也可能时有时无。

  对此,邱宝昌的看法是,即便影院方告知了,甚至有殿堂告示,依然侵权。“消费者购买电影票是来看电影的,不包括广告,而告示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责任,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他告诉记者,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后,影院与消费者建立了一种播映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合理费用,影院保质保量提供播放内容。“虽然影片中可能附带有广告,但影院在播放时具有相当的支配和控制能力,可以删除,或在‘场间’、电影结束后播放,让消费者有选择是否观看的权利。”

  “如果这样的话,又有多少观众去看他的广告呢?”一位业内人士说,“这可不是广告商愿意看到的事。”

  正因为如此,如果一定要在电影正片播放时间播放广告,刘俊海建议影院降低票价,甚至免费。“免费的票价由发行方和影院承担,因为他们都是播放广告的受益者,理应让利消费者,否则,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北京722日法制日报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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