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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调查:超市购物跌伤谁买单?
 时间:2008-08-05  已读426次  信息来自:扬州市消费者协会
   
宝应县消协对一起侵害消费者安全权事件展开调查

    7月20日,一古稀老妪,右臂缠着绷带,在亲友搀扶下,来宝应县消协,诉说其在超市购物被摔断臂膀而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遭遇,老人请求消协帮她讨要因摔伤而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3万元。

投诉

跌倒,因为那块高出地面的砖

    老人叫殷秀珍,73岁,家住上海浦东新区。老人告诉消协工作人员,宝应是她老家,今年6月,她回老家探亲。6月17日上午,她到宝应一大型超市水产专区买带鱼,因带鱼是冰冻的,不好拿,便向超市营业员索要包装袋,喊了好几遍,营业员都没拿给她,后该营业员指着挂在柜上的包装袋,示意要老人自己拿。就在拿袋过程中,老人被高出地面的瓷砖绊了一下,人便跌倒在水产柜的货架下。当时,老人觉得右膀子不能动弹,疼得要命。超市工作人员打了110报警,并来了五六个人,将老人扶起。110赶到时,老人已被超市工作人员搀扶到超市出口处。

就诊

送诊后,超市的人“不见了”

    在110处警人员和救护车人员的协助下,老人被送到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宝应县人民医院。经X光片检查,老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并伴有呕吐症状”,接诊医生建议老人“转院治疗”。此刻,曾陪同老人一起前往医院的该超市负责人已不知所终。老人清楚记得,在宝应市人医,做检查的钱还是她自己付的。

    当晚11时,在亲戚的护送下,老人被专车送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直到7月17日才能出院。

苦恼

这笔费用该谁出?

    “其他费用不算,目前光医疗费、交通费已经花了我21000多元”,老人说,“出院时,医生还嘱咐我,说明年春还要为我做取内固定钢板手术。”

    老人没儿没女,老伴也已西去,只身一人旅居上海。老人担心“往后的日子还怎么过啊?”

调查

肇事砖突出地面且无防护

    老人跌伤,可否要求超市方赔钱?需要三个方面证据支持,其一,老人是在超市购物且跌伤了。其二,超市方面存在过错。其三,超市的过错与老人跌伤存在因果关系。

    因投诉时间离事发之时有1个多月,且据老人陈述,当时去超市购物只她一人,一时又找不到现场目击证人,这给消协调查处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为给老人固定相关证据,宝应县消协决定指派专人从外围调查入手,为其“取证”。

   7月29日下午,消协调查人员来到宝应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说明来意后,消协调查员查询了该中心6月17日那天为老人跌倒一事的接、处警信息,得到热情回应。查询获悉,老人跌倒报警时间在当天上午10时37分,110接报后,及时向辖区白田派出所下达了处警指令。在该中心的协助下,调查人员与当时参与现场处警的徐姓警管取得了联系。据徐警官介绍,他们赶到超市时,超市方面有好几个人已将老人搀扶到出口处,超市方面工作人员说,老太太是在买鱼过程中跌倒的。是警方联系的医院救护车,并协助超市方面将伤者送到了医院。

    警方的陈述印证了老人在超市购物和跌倒的事实。现在,还剩下一个关键问题:老人跌倒是否系因超市地面存在安全隐患?7月29日,在殷秀珍老人陪同下,消协调查人员来到了该超市的水产柜专营区。在其现场指认下,调查人员现场拍下了超市那块高出地面约20厘米、长约80厘米的瓷砖。调查人员调查得知,超市设置该瓷砖是用来阻挡污水的,就是不让水产柜的水流向超市地面。对于这个突兀的设置,超市方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将瓷砖的高度设置为购物者不可跨越的高度,或在其上设置护栏、安全警示标志等。

    7月30日上午,调查人员与该超市张经理取得联系,张经理称,殷秀珍跌伤是其“人为造成,超市已仁至义尽”。张还说,为老太跌倒之事,他曾专门向总部进行了汇报。张同时表示“愿意到消协接受调解,但关于具体赔偿数额问题,须请示上级后才能定下来。”

规定

安全是消费者的首项权利!

    我国《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条也明确:“经营者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保障安全等条件,明示服务项目和价格,使用合格的服务用品,按照规定、约定或者商业惯例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宝应县消协一位负责人表示,安全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各项权利当中的首项权利。如超市方与消费者协商不成的话,消协将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同时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一定要收集并妥善保存好相关证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本刊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

扬州消协调查员赵银忠陈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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