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日,张先生来维扬消协投诉,说他在一家游泳馆游泳时寄存的物品被盗,找馆方交涉又碰了一鼻子灰。
据了解,当日张先生去该馆游泳时,按馆方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在了寄物柜。前后不到半小时,张因事需外出取包时,发现包不见了。张要求游泳馆赔偿,馆方则拿出挂在墙上的《存包须知》搪塞,说“我们的寄物柜是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
游泳馆的说法是否正确?按《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维扬消协分析认为,商家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管是无偿的”,二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但实际上,游泳馆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和本身游泳服务分不开的,寄存物品是消费者游泳的前置条件,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该游泳馆在其《存包须知》中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减少了免责的要件,是无效的。因此,游泳馆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任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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