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须实名登记
近日,为确保第29届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举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重点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公告还要求,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须实名登记。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凡无居民身份证的,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反公告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该公告至2008年9月30日废止。王旭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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