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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查询可能带来的弊端
 时间:2008-08-26  已读236次  信息来自:扬州消协
   
《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制定迫在眉睫

    只要知道某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花上5元钱,在网上想查谁就查谁。日前,提供“身份证核查服务业务”的“身份网”被南京市民魏先生告上法庭。“不管什么人,花5元就能查到我的隐私,看到我的肖像,这不是侵权是什么?”魏先生说。(8月11日《现代快报》)

    该网页广告中称,身份证核查电子政务便民应用服务的推出,是为了“方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效识别真假身份证”,“方便群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网站工作人员称:“我们只提供身份信息核查服务,提供的仅是被核查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照片是否一致,并不向用户提供其他被核查人信息,因此不侵权。”并且,收费也是“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的”。

    无论网站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属于未经他人允许,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做法会为人提供帮助,但也可能造成伤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否公开,由谁公开,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公民,只要其本人不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除了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严格的秩序才能进行查询外,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代替其公开。在网站提供的查询信息中,如果包含有公民的像片,并且网站也从该查询业务中牟取利益,那么将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4年1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本应由公安机关掌控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却成为商业网站的牟利工具,泄露信息的行为人可能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而网站有关责任人则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在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方面,尚有疏漏。就法律的适用范围而言,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数量较为有限、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没有专门的针对所有信息控制人均适用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就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手段而言,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使侵权行为人最终招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信息主体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失却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

    就法律的可操作性而言,不少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后果;就法律的体系性而言,现有规定之间体系上的呼应性尚待加强,与我国已经继受的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亦有距离,同时对法律的适用也有损害。

    就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而言,大部分条款通常仅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带而过,往往未能揭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由、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

    就保护个人信息的观念而言,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是近几年来的新近发展趋势,在较长时间内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缺乏正确认识而仅对个人信息采取了有限的间接保护措施。在个人信息的自律保护方面,尚待健全。

正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这种现状,导致了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频频遭受各种威胁。面临这样的状况,除了由加强自我保护、倡导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机制的建构之外,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我国能够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事实上,如果从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出发,无论是加强信息主体的自我保护、倡导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机制,还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应当着重从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角度进行观察与理解。刑法和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固然能够起到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预防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但刑法重在惩罚、行政法重在行政管理,其对信息主体的权利确认及事后的全面救济的作用是有限的。尽快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已经迫在眉睫。陈燕

   

山东:“出卖”消费者隐私罚万元

    在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情形,例如刚在房产公司买了房,装修公司的电话就能打上门;刚在医院生完小孩,推销奶粉、服装的商贩便能寻上门来等等。很多消费者不堪其扰,但往往只能一忍了之。在山东省,这种泄露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刚刚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搜集并擅自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发生这种行为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例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山东省在保护消费者隐私信息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此举必将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拍手称赞,作为近邻的江苏,消费者期盼我省也能早日出台相应法规来保护消费者信息不受泄露。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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