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与《担保法》在动产抵押上有哪些区别
一、抵押物登记由强制变为自愿。《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自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部门发生变化。《担保法》规定由财产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物权法》规定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办理。
三、动产抵押登记对象的范围扩大。《担保法》规定工商部门只办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抵押登记,《物权法》扩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均由工商部门登记。
四、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担保法》规定动产抵押物必须是现有的实物,而《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物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将有的,都可以设定抵押,通常叫“浮动抵押”。
五、允许同一财产的多次抵押。《担保法》规定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而《物权法》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规定了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清偿的先后顺序,重复抵押不再是禁止性规定,即:一是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二是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是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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