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车驶入扬州,给古城人民带来莫大喜悦,但又把“铁老大”多年来经营服务中的陋习更清晰地展现在扬州人眼前。老赵希望,他的发现有助于铁路部门自身加强整改,规范经营,并希望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对此加以匡正,不要让火车成为消费侵权的“特区”。
春节期间,扬州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赵鹤年先生带孙子去上海走亲戚。2006年2月6日,他和小孙子乘坐上海至扬州T736次列车返回扬州。此次乘车经历,让身为维权志愿者的老赵深感不悦。
销售三无食品
拒不提供发票
途中,列车员推着卖食品的小车来到老赵所乘的01号车厢。孙子见有生炒栗子卖,嚷着要吃,老赵只好买了一包,是定额标价的,15块钱,掂了掂重量,约一斤。“火车上的东西真贵!在外面,这样的价钱可以买到双倍,”老赵心里想,又仔细看看包装,“什么牌子可以卖到这样的价钱?”只见包装上印着“栗子王”的品名和“生炒栗子,好吃再来”的广告语,却没有商标,没有生产厂家及厂址,没有标明重量,而按国家有关规定,这些内容在额定包装的产品上是必须标明的。老赵担心,吃了这样的食品,万一出现食物中毒怎么办?就决定向列车员索要发票。“这个还要发票啊?”列车员一脸疑惑,对老赵提出的要求感到不能理解。老赵说自己要记账,必须有发票。
经过几个回合,见老赵不依不饶,列车员只得答应说,“回头开了票给你送过来”,就推着小车子走了。
果然,不多一会儿,01号车厢的乘务员给老赵送来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板栗,壹拾伍元整”,盖的章是“上海局,张××,南京段”——既不是单位章,也不是财务章。
“我要的是正式发票,怎么只给收据呢?”老赵不满了。
“我不知道,是刚才那位卖东西的同事叫我带给你的,”乘务员一脸无奈,态度倒也和气。
老赵只好先收下。他想,等小车再过来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谁知,小车是过来了好几回,就是不见那位卖板栗给他的列车员。老赵很是失望。
前方到达何站
显示让人困惑
车从南京站开出的时候,老赵又发现了新问题。车厢中央上方的液晶显示屏上,居然告诉乘客前方到达的是“镇江站”,这让老赵有些糊涂了,忙从口袋里拿出火车票,看看自己有没有买错票。没错,票上明明写着“上海—扬州”。那么,前方到达的站名就应该是“六合站”,终点站是“扬州站”,如果前方是“镇江站”,那不是就往回开了吗?
老赵又喊来乘务员核实,想搞清到底是怎么回事。乘务员像先前一样,态度不错,只是解释说:“我们从来都是这样显示的,你放心好了,下一站就是六合,不是镇江。”
老赵又问:“那为什么要显示‘镇江站’啊?错误的信息会让乘客产生慌乱,这太不负责任了。”
乘务员见老赵很较真,忙说:“对不起,可能是线路出了问题,我去看看。”说完,出了车厢。大约过了二十分钟,车到六合站的时候,老赵发现显示屏上显示“南京—扬州”。
火车开到了终点站,老赵的心才放下来。
火车不是特区
希望加强管理
到家后,老赵回想起发生在火车上的这三件小事:“三无”食品的问题,不开正式发票的问题,显示站名错误的问题,就想把它们理理清楚。销售“三无”食品显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了;显示站名错误也可能出自疏忽,当时也及时纠正了,暂不去说它。那么,火车上卖东西真的可以不出具正式发票吗?
老赵上网查了一下。根据国家铁路局二○○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站车经营行为的通知》中的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工附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实行属地纳税后,站车经营的餐饮和商品等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具税务发票。”收据不是正式发票,站车出具给消费者这样的凭证显然不合理,并且涉嫌逃税。
带着这样的疑问,老赵走访了扬州市地税局。地税局的同志告诉他,这件事归国税局管。老赵又来到扬州市国税局,该局的有关同志给他的解释是:“因收据上加盖的是‘南京段’的印章,应到属地管理机构南京国税局去了解。”这样的回答让老赵感到不愉快,他不可能为此专门去南京国税局,于是,他坚持问:“这个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接待他的同志说:“是违法的。”
火车驶入扬州,给古城的人民带来莫大喜悦,但又把铁路部门多年来某些经营服务中的陋习更清晰地展现在扬州人的眼前。老赵希望,他的发现有助于铁路部门自身加强整改,而有关执法管理部门也能对此加以匡正,不要让火车成为消费侵权的“特区”。
链接一: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站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工附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实行属地纳税后,站车经营的餐饮和商品等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具税务发票。为落实好上述规定,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和旅客屡有投诉的问题,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是维护铁路企业良好形象、尊重旅客消费权益的重要体现。要组织有关职工认真学习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增强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意识。
二、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要对站段购买发票的工作进行一次疏理,确认纳税主体明晰、责任明确。
三、铁路局、站段必须给列车和车站的餐饮及售货人员配备足量发票发供使用。旅客消费后需要发票时,餐饮和售货人员必须及时提供,不得推诿拒绝。
四、各级财务和运输部门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继续违规操作的,要追究段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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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二:
法律硕士“索要餐车发票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据中国法院网丁晓云、周啸虎于2004年12月3日报道,32岁的法律硕士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分局违规经营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索要发票而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
在法庭上,原告郝劲松诉称,2004年9月16日,他乘坐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列车,在餐车用餐时共消费人民币100元整。他索要发票时被告知,火车上没有发票,只有列车段自己印制的收据,并将面值总额为100元的收据交付给原告。由于T109次列车交付原告的不是正规发票,导致他100元的餐费一直不能报销。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依法获得发票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开具100元的正规发票,并向其书面道歉。
北京铁路分局辩称,T109次列车上有正式发票。列车上用餐的交易习惯是旅客点菜时,餐车服务人员给旅客开具两联餐券,其中乙联是后厨上菜凭证,服务员上菜时将会收走,甲联是换取发票的凭证。如果旅客消费完欲索要发票,需凭甲联换取。“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未要求开具发票。”“另外,原告将本不应由其带走的餐券存根、乙联也带走,不仅说明原告只是付了钱,没有实际用餐,而且说明其故意不换取发票,恶意将全套餐券带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旅客在火车餐车上用餐先付款点菜,服务员开具餐券,旅客用餐完毕凭餐券甲联索要发票为既有的服务惯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餐券作为服务单据,按照该服务惯例,原告须凭餐券甲联向被告索要发票。本案原告主张曾向被告索要过发票,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举出其索要发票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的索要发票事实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点评:编者充分地注意到,这一判例是由铁路法院作出的。我们还注意到,被告在答辩时谈到了让消费者常常感到困惑的“行业惯例”,并使用了“恶意”一词。郝先生既为法律硕士,且不能与之抗衡,遑论一介平民消费者了。铁路部门在法庭上是胜诉了,但三个月后,铁道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站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